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正式施行。新法首次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他還是個孩子”這句話,不再能成為校園欺凌的擋箭牌。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欺凌者應承擔什么法律后果?新華網(wǎng)思客邀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金成波進行解讀。

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乾元鎮(zhèn)中心小學,乾元派出所民警為小學生講解如何識別和應對校園欺凌行為。新華社發(fā)(倪立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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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guī)落地,意味著什么?
過去,校園欺凌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guī)制,導致處置標準不統(tǒng)一、公權力介入不明確。新法最核心的變化之一,就是將校園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首次以專門條款,明確劃定了校園欺凌的法律邊界,賦予了公安機關介入的權利,打破了校園欺凌是“內(nèi)部事”的舊認知。這也意味著,我國校園欺凌治理從“校規(guī)約束”邁入“法治規(guī)制”的新階段。未來,這一新的修訂將在破解校園欺凌問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阻斷不良行為向犯罪演化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
在新的法治框架之下,怎樣區(qū)分同學之間的正常打鬧和校園欺凌,是許多家長十分關心的問題。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審議通過的部門規(guī)章《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對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校園欺凌”做了詳細界定。規(guī)定歸納了侵犯身體、侮辱人格、侵犯財產(chǎn)、惡意排斥、網(wǎng)絡誹謗或傳播隱私等五類欺凌行為。規(guī)定還指出,在學生之間,如果年齡、身體或者人數(shù)等方面占優(yōu)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上述行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chǎn)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由此可知,欺凌行為的核心特征是主體上的特定性、主觀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傷害性,這就把學生欺凌和學生間正常的打鬧區(qū)別開來。而剛剛施行的新法,首次增設獨立條款,將“學生欺凌”明確為規(guī)制對象;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的,公安機關可直接介入,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欺凌行為依法處罰,同時采取矯治教育

浙江省臺州市仙居縣安洲小學的學生在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了解防校園欺凌的法律知識。新華社記者 黃宗治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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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個別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未受到實質懲處,助長其僥幸與囂張心理,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新法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慣例,加大了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懲戒力度。
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執(zhí)行拘留,新法則對不執(zhí)行拘留的規(guī)定作出調整,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nèi)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zhí)行行政拘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zhí)行行政拘留。這一調整一方面體現(xiàn)了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應遵循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淵;另一方面極大壓縮了過往對一些違法未成年人“不予拘留”“一放了之”的范圍,傳遞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鮮明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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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是治理校園欺凌的重要一環(huán)。但在現(xiàn)實中,一些學校在處理欺凌事件時常常陷入“管重了怕?lián)?、管輕了沒效果”的兩難。個別學校出于維護聲譽的考慮,甚至傾向于隱瞞或淡化欺凌行為。這成為遏制校園欺凌的一大阻力。






